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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案程序 ■ 1、 案件受理 立案庭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 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立案庭在收到公诉案件后,应当予以登记立案。决定是否受理公诉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决定 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将检查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前送达当事人。 立案庭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经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应当于十五日内将赔偿申 请书副本送达复议机关和赔偿义务机关。 2、 审理期限 除因法定事宜(如公告送达、委托鉴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等)外,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在6个月 内审结;二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在3个月审结(不服裁定上诉的案件应在30内审结);一、二审刑事公诉案 件在一个半月内审结;一审行政案件在3个月内审结,二审行政案件在2个月内审结;国家赔偿案件在3个月审 结。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审结的,须按规定报请延长审理期限。 3、 公开审判 (1) 审理一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二审案件除法律规定可以书面审理的以外,也一律开庭审理。除裁 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发回重审以及刑事案件中的特殊情况外,再审案件凡是改判的一律开庭审理。 (2) 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 公布案由、开庭时间、地点等。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3) 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和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 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对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 刑事案件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内送达,民事、经济、行政、知识产权案件当庭宣判的,应当 在十日内送达判决书。 4、 财产保全 (1)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可以在起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在4 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当事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解除 财产保全。 (2)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可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在必要时也可 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 当事人提出诉前保全未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4)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5)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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