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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二)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
         审判。
           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本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三)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更不得接受贿赂,不得违反规定会见
         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违反前款规定的审判人员回避。

           (四) 上述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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