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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纪律

          
             
          (一) 严格执行中央政法委"四条禁令"
          1、 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吃喝、送财务;
          2、 绝对禁止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
          3、 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打人、骂人、刑讯逼供等违法乱纪行为;
          4、 绝对禁止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二) 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八不准"
          1、 不准主观臆断;
          2、 不准徇情枉法;
          3、 不准贪赃卖法;
          4、 不准吃请受礼;
          5、 不准索贿受贿;
          6、 不准经商牟利;
          7、 不准欺压群众;
          8、 不准泄露机密。

          (三) 严格执行本院《法院干警廉政守纪十项规定》:
          1、 严禁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家属的礼品、礼金、宴请和出资进行的娱乐、旅游活动,或者
        报销应由自己支付的各种费用。违者,责令退还吃请、受礼、消费、报销的款物,扣发或追缴年度岗位目标奖,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
          2、 严禁经商办企业、从事第二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企业谋取优
        惠条件,或者担任企事业单位和公司的法律顾问谋取经济利益。违者,扣发或追缴年度岗位目标奖,经教育不
        改者,劝其辞职或予以辞退。
          3、 严禁接收律师事务所、当事人、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家属的赞助,或者巧立名目向企事
        业单位和其他单位拉赞助。违者,责令退还已接受的钱物,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纪
        律处分。
          4、 严格保守审判工作秘密。凡有泄露案情、合议庭合议的内容、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的内容、案件裁判结
        果未经公开即对外泄露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5、 严禁私自单独会见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私自提审被告人,擅自采取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
        财产、先予执行等诉讼保全措施,挪用扣押、查封的当事人的款物以及擅自制作、更改法律文书。违者,除追
        究赔偿责任外,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6、 严禁为亲友或案件当事人、被告人及其亲属打探案情、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就某一案件的审理给承办
        人员打招呼说情,施加压力或影响。案件承办人员对此应认真作好记录,及时汇报。对打探案情和说情干扰审
        判的人员,公开通报批评,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7、 严禁擅自扩大诉讼收费范围或超标准收取诉讼费用,擅自缓收、减收、免收诉讼费用,私设帐号、公
        款私存、搞诉讼收费部门或个人提成。违者,责令退还多收的费用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或者责令追回应收的
        费用,追缴不当得利,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8、 严禁为本人承办或参与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介绍律师、违反规定代为指定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介绍案件
        收取钱财。违者,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更换承办人员,对已经审结的案件按程序违法论处,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撤消再审,并追究行为人的纪律责任。
          9、 严格执行诉讼代理回避制度。法院离、退休干部或辞职、调离人员,在离职二年内不得担任原所在法
        院受理案件的代理人、辩护人(当事人、被告人的近亲属除外);审判人员的近亲属不得担任其任职审判庭所
        受理案件的代理人、辩护人;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的近亲属,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受理案件的代理人、
        辩护人。合议庭和案件承办人应严格审查把关。有关人员应主动说明情况。如有违反,即行纠正,对已审结的
        案件按程序违法论处,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撤消再审,并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10、 严禁使用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和其他单位的车,占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的移动电话或报销通讯、
        招待等费用。违者,责令退还占用的财务,补交费用,影响恶劣的给予纪律处分。

          有违纪上述规定情形之一者,一律取消责任人当年的评先资格,应延长晋职、晋级时限二年。构成犯罪的,
        按司法程序处理。

          本院的审判人员及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当事人或其他知情人可向本院举报中心举报。
          举报电话:0375-2937339-6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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