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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费标准 ■ 1、 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收取案件诉讼费,包括 案件受理费、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复制费,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 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当事人依法申请执 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的,应交纳申请执行费。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 际支出的费用由拒不自觉履行人民法院有效裁判文书的被申请当事人负担。 2、 诉讼费由原告、申请人预交,当事人在收到预交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或提出缓交申请未被 批准又不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申请)处理。 3、 案件受理费、申请费按《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计算交纳(详见附表),勘验费、鉴定费、 公告费、翻译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的金额,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收费标准或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 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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