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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职权和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平顶山市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权是: 1、 审判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知识产权等一审案件。 2、 审判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二审案件。 3、 审判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 4、 依法受理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 5、 受理不服本院或本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各类申请,和依法应由市中院 复查的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属本院的案件由本院再审, 属基层人民法院的案件,由本院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裁定减刑、假释案件。 6、 审判或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由省人民检察院或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7、 受理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8、 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 9、 监督指导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二) 市中级人民法院各职能部门职责 1、 立案庭 负责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知识产权、国家赔偿、执行、审判监督、法医鉴定、减刑、假释等案 件进行审查立案、登记编号;排期开庭、听证;实行审限监督;以及依照规定计算、通知收取诉讼费、法医 鉴定费工作;负责信访接待工作,处理各类来信来访;审理对基层法院立案环节所作裁定不服提起的上诉案 件;监督和指导下级法院立案、信访接待工作;办理其他有关立案、信访工作事宜。 2、 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一审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 管理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未成年人犯罪及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等一审刑事案件 或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办理其他有关刑事审判工作事宜。 3、 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判决的刑事上诉案件;监督和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办理其他有关 刑事审判工作事宜。 4、 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一审婚姻家庭、继承财产、房地产及其他不动产、损害赔偿、有关债务纠纷、劳动争议、人身权等 案件;审判一审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其他科技成果纠纷等知识产权 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民事纠纷案件;办理其他有关民事审判工作事宜。 5、 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民事上诉案件;监督和指导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指导人民 法庭工作,负责人民法庭指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办理其他有关民事审判工作事宜。 6、 经济审判第一庭 审判一审的经济合同、期货、股票、金融债券、票据纠纷等案件;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有关 经济损害赔偿案件;企业破产案件;办理其他有关经济审判工作事宜。 7、 经济审判第二庭 审判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经济纠纷上诉案件;监督和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工作;办 理其他有关经济审判工作事宜。 8、 行政审判庭 审判一审行政案件,审判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政上诉案件,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监督 和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和非行政执行工作;办理其他有关行政审判工作事宜。 9、 审判监督庭 复查院领导交办的不服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或经基层人民法院复查处理过的申诉、再审申请案件, 依法审判各类再审案件,审理省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案件,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监督和 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 10、 执行庭 执行本院一审的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或履行一定行为的裁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民事制裁决 定书以及刑事裁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中的财产部分;承办委托执行案件;执行法律规定的其他生效法律文 书;监督、督办、指导、协调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11、 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办理赔偿委员会工作事务、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监督和指导下级法院办理国 家赔偿案件工作;办理不服基层法院赔偿决定的申请案件或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 12、 司法技术鉴定处 负责本院的法医鉴定、文件检验等司法鉴定及其他专门性的相关技术工作;协调基层人民法院解决各类 疑难案件证据鉴定问题;指导基层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办理与司法鉴定技术有关的其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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