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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

                       
           
          1、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本院一审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及应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本院执行。

          2、 当事人申请本院执行,应提交申请执行书、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或权利继受证明
        以及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3、 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逾期
        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4、 根据法定情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

          5、 申请执行的期限:民事、经济、知识产权案件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
        组织的为6个月;行政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为3个月。上述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的期间的最后一日起
        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以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6、 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行结束,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
        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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